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标志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入了全新阶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稳定大局。随着我们国家化工行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规模逐步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2002年,国务院曾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但一直缺乏一部综合性法律。
此次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共127条,系统构建了覆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治体系,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水平危险化学品安全具有里程碑意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在多处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技术防范要求,将技防措施从行政规章层面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
法律第十一条规定,化工园区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
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这些规定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在危险化学品领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市场空间。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突出强调信息化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的核心作用,这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创新点。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同时,法律第八条明确赋予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的职权。
化工园区被要求建立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法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技术防范要求,体现了风险分级管控的原则。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将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人员的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被明确定义为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规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方面,要求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自动化控制方面,化工生产装置需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特殊设施防护方面,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视频监控方面,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场所或设施必须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报警数据的电子记录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30天。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建立了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措施。
对于部分严重违法行为,在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被依法限制从业。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的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管理系统。
这为安防企业研发和推广智能化、集成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解决方案提供了政策支持。
另一方面,安防企业一定提升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特殊性的理解,开发合乎行业特点和安全标准的产品与系统。
安防企业需加强与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合作,提供从设计、施工到运维的全流程技术服务,帮助用户构建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防范体系。
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标尺,而技术防范系统将是这把标尺上最精确的刻度。